发布时间:2019-11-22 09:16编辑:法律资讯浏览(182)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1998]46号
文 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日期:1998-3-24
发布日期:2003-11-6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执行日期:2003-11-6
你局《关于上市股份制企业分红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二[1998]59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局提出的操作办法,即上市股份制企业在派送红股时必须预留足额的现金作为派息部分的应纳税款。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 深地税发[199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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